政府通告《认可柬埔寨国家消防学院》副总理,内政部 No.7941/PK
政府通告
认可柬埔寨国家消防学院
副总理,内政部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18年8月17日0818/862/NS/RKT号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2018年6月28日0618/012/NR/RKM 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与建立的王令
- 依据1996年1月24日0196/08/NR/RKM号关于任命内政部的王令
- 依据2013年6月03日0613/007/NS/RKM号关于火灾预防和消防的王令
- 依据2015年9月19日109号关于内政部建设和职能的政令
- 依据2017年8月18日131 ANK.PK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政府令131号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
- 依据2018年6月25日87号关于需要防火和消防设计计划的建筑物和目标的分类
- 必要时参考
决定
第一条:
认可柬埔寨国家消防学院,简称‘N.F.A.C.’,地址位于Street 106, Sangkat Wat Phnom, Khan Daun Penh, Phnom Penh。
第二条:
N.F.A.C.由柬埔寨国家警察总署负责管理,由柬埔寨浩达企业有限公司担任运营。
第三条:
N.F.A.C.应具备管理结构和专业的、有资历的工程师以确保为所有场所区域的安全操作员和消防员进行能力培训。N.F.A.C.是唯一有权力为在柬埔寨从事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颁发证书的机构。
第四条:
N.F.A.C.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审查在场所开展业务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并要求对其进行消防能力培训。
2、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能力,在从业人员完成学习后颁发培训证书。
3、制定标准,安排课程、培训场所并设定学费。
4、对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和消防专业培训的场所进行检查及建议。
5、月、每三个月、每半年及每年向国家警察总署提交工作报告,必要时,应立即编写提交报告。
第五条:
柬埔寨国家消防学院的商标及印章请见附件。
第六条:
秘书长-秘书处、国家警察总署总监、财政及后勤部主任、各市/省长及N.F.A.C.应按照本政府通告签发之日起执行。
金边,2018年12月25日
副总理兼内政部长
Samdech Kralahom SAR KHENG
柬埔寨国家消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