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告《关于消防技能培训及消防技能培训证书》副总理,内政部 No.2227/PK
政府通告
关于消防技能培训及消防技能培训证书
副总理,内政部长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13年9月24日 NS/RKT/0913/903号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1994年7月20日 02/NS/94 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与建立的王令
- 依据1996年1月24日NS/RKM/0196/08号关于任命内政部的王令
- 依据2013年6月03日NS/RKM/0613/007 号关于火灾预防和消防的王令
- 依据2015年8月19日109 ANK.PK号关于内政部建设和职能的政令
- 依据2017年8月18日131 ANK.PK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政府令131号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
- 依据有关需要
决定
第一条:
此政府通告的目的在于提高柬埔寨王国境内燃料及易燃易爆性物质的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的消防意识。
第二条:
此政府通告的目标在于确定柬埔寨王国境内燃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者、贸易商、运输者消防技能培训及消防技能培训证书。
第三条:
此政府通告的范围包括柬埔寨王国境内所有燃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者、贸易商、运输者。
第四条:
国家警察总署有权提供消防技能培训及颁发证书给燃料、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
国家警察总署将其进行消防技能培训的职责移交给消防警察部门,由消防警察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运输燃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负责人,可在工作日时间内向国家警察总署及市/省警察局申请消防技能培训。
第六条:
国家警察总署应当向生产、经营、运输燃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其业主或负责人成功完成消防技能培训完成后15日之内颁发消防技能培训证书。
第七条:
燃料、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应当取得国家警察总署颁发的消防技能培训证书。消防技能培训证书样本见本政府通告附件。
第八条:
消防技能培训证书如丢失、损坏或与证书原件不符,持有者应当向国家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申请重申发证。
第九条:
燃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没有获得国家警察总署颁发的消防技能培训证书,将按照在2017年8月18日下发的第131号政府令 <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 第五章第20条、第21条中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内政部总秘书处秘书长、国家警察总署署长、中央和公共事务局局长、消防与救援局局长、所有有关部门部长、各市/省长之警察部门应当按照本政府令签发之日起执行。
完成于金边,2018年5月17日
副总理兼内政部长
Samdech Kralahom SAR K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