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告《认可国家消防工程建筑检查中心》副总理,内政部 No.7940/PK
政府通告
认可国家消防工程建筑检查中心
副总理,内政部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18年8月17日0818/862/NS/RKT号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2018年6月28日0618/012/NR/RKM 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与建立的王令
- 依据1996年1月24日0196/08/NR/RKM号关于任命内政部的王令
- 依据2013年6月03日0613/007/NS/RKM号关于火灾预防和消防的王令
- 依据2015年9月19日109号关于内政部建设和职能的政令
- 依据2017年8月18日131 ANK.PK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政府令131号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
- 依据2018年6月25日87号关于需要防火和消防设计计划的建筑物和目标的分类
- 必要时参考
决定
第一条:
认可国家消防工程建筑检查中心,简称‘N.I.C.S.’,位于Street 106, Sangkat Wat Phnom, Khan Daun Penh, Phnom Penh.
第二条:
N.I.C.S.由柬埔寨国家警察总署负责管理,由柬埔寨浩达企业有限公司担任运营。
第三条:
N.I.C.S.应具有管理结构和专业工程师负责消防系统的检查。
第四条:
N.I.C.S.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检查消防系统及消防设计图纸方案,对消防系统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在消防系统安装后,验收认可消防系统的质量和安全, 并发证。
2、检查并认证在场所区域消防和防火系统的质量和安全。
3、制定运作程序,划定范围、服务年期及收费,以便向实体及所有有关场所宣传/出版。
4、每月、每三个月、每半年及每年向国家警察总署提交工作报告,必要时,应立即编写递交报告。
第五条:
国家消防工程建筑检查中心的商标和印章附在附件中。
第六条:
秘书长-秘书处、国家警察总署总监、财政及后勤部主任、各市/省长及N.I.C.S.应按照本政府通告签发之日起执行。
金边,2018年12月25日
副总理兼内政部长
Samdech Kralahom SAR KHENG
国家消防工程建筑检查中心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