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告《认可国家消防设备检测中心》副总理,内政部 No.255/PK
政府通告
认可国家消防设备检测中心
副总理,内政部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13年9月24日 0913/903 NS/RKT号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1994年7月20日 02/NS/94 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与建立的王令
- 依据1996年1月24日0196/08/NS/RKM号关于任命内政部的王令
- 依据1994年6月03日0613/007/NS/RKM号关于火灾预防和消防的王令
- 依据2015年8月19日109号关于内政部建设和职能的政令
- 依据2017年8月18日131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政府令131号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
- 依据柬埔寨国家警察总署与柬埔寨浩达企业有限公司对柬埔寨王国境内建筑物消防工程
联合检查与监管的协议
- 依据国家警察总署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认可柬埔寨浩达企业有限公司, 地址Exchange Square, Room no. 907-1A, 9th Floor, Street 106, Sangkat Wat Phnom, Khan Daun Penh, Phnom Penh, 成立国家消防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其检测实验室位于Sangkat Kork Rorka, Khan Prek Pnov, Phnom Penh。
第二条:
国家消防设备检测中心由柬埔寨国家警察总署负责监督,并按照本政府令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国家消防设备检测中心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 与国家警察总署合作,检查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的消防设备、材料和装置之质量。
- 与国家警察总署合作,颁发消防设备认证证书,以保证在工程设施和建筑中使用的消防设备、材料和设施之质量。
- 制定和实施消防设备、材料和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每月向国家警察总署提交工作报告关于消防设备、材料和设施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
第四条:
国家消防设备检测中心需设置适当的管理架构, 及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消防设备、材料以及设施之质量,并遵守国家警察总署的指示。国家警察总署将通过消防救援部门派出人员负责交流沟通。
第五条:
秘书长-秘书处、国家警察局局长、财政部物流、中央和公共事务部主管、所有有关部门主管、各 市/省 长和柬埔寨浩达企业有限公司自本政府令签署之日起实施本政府令。
完成于金边,2018年1月16日
副总理兼内政部长
Samdech Kralahom SAR K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