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关于控制进入柬埔寨王国消防设备,材料和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程序》 No. 173/SCN

2019-08-23 17:13:49

关于

控制进入柬埔寨王国消防设备,材料和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程序

 

国家警察总署非常荣幸的通知所有计划向柬埔寨王国进口消防设备,材料及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销售和安装至各个场所的公司及供应商。国家警察总署于2017年8月1日发布第1990LS号文件关于为加强《消防法》的执行建议加强对消防工具、设备、器材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口进行监管检查的文件,以及2007年12月31日第209号于进口违禁品和超出进口额度的王令。

因此,为执行以上内容,公司及供应商应满足一下程序和要求:

1、公司拥有者或销售商应向消防与救援局申请消防设备、材料及设施的进口许可证,并附以下内容:

-  商务部出具的商业注册证明

-  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  税务部门颁发的专利税证

-  柬埔寨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授权书

-  拟定的消防及救援设备、进口材料及设施之清单

-  拟进口的样品(以便于消防与救援局提前进行测试)

2、国家警察总署在收到上述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检查并证明其合法性,之后会出具许可证允许企业公司和商人进口消防和救援设备,警察总署会在15天内到边界和口岸检查消防和救援设备。

3、公司企业和商人申请进口的消防和救援设备到达边界和口岸时,要先通知消防和救援局对产品设备进行检测后才可以进口该产品设备到国内。

国家警察总署希望公司和供应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理解并有效及负责任地执行上述条款。

 

国家警察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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