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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的政府令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的政府令》 文件号:131ANK.BK

2019-08-23 17:00:44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的政府令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依据2013年10月24日NS/RKT/0913/903号关于任命王国政府的王令

-依据1994年7月20日02/NS/94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筹建与成立的王令

-依据1996年1月 24日NS/RKM/0196/08号关于成立内政部的王令

-依据2006年6月23日NS/RKM/0606/108号关于管理工厂及手工艺品的王令

-依据2014年10月23日NS/RKM/1014/025号关于工厂和工艺品管理修正案的王令

-依据2013年6月3日NS/RKM/0613/007号关于《消防法》的王令

-依据2015年9月19日109号关于《内政部组织和运作法律》的政府令


-依据柬埔寨内政部的

 

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此政府令目的在于确定有效管理在存储、运输、销售、生产、加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源的易引发火灾的消防工作。

第2条:

此政府令旨在规定消防工作中的要求和措施,以保障生意,财产、环境、安全、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

第3条:

此政府令的范围适用于管理以下所有项目:存储、运输、销售、生产、加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物品的所有消防活动。

第4条:

用于此政府令的消防关键技术术语释义如下:

- 火源和热源:涉及灶火、灯火、烟火、电焊火、烛火、炭火、垃圾火、炉火、煤火、山火、静电火、熨斗火、壁炉、热水器或其它任何可以影响、制造火源或突发性燃烧的物体所引起的火灾。

- 易燃易爆物品:凡易引发火灾的液体、固体、气体、化学品、货物及其原材料。

- 要求和规定:涉及防火和灭火体系的筹建,保证消防安全。

- 场所责任人:各个地方管理岗位和负责各种可能引发火灾的运输工具的法人或自然人。

- 消防系统: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扑灭火灾,必须在建筑物内外安装加设的消防技术设备。

- 职责消防队:具备消防系统的目标场所,在火灾发生时按照要求执行初步消防操作和救援而组建的队伍。

- 志愿消防队:村庄、村镇、社区组织的,在火灾发生时按照要求执行消防操作和救援而组建的队伍。

- 市中心区域:人员和建筑物稠密地区。建筑物之间的连接非常紧密。

- 场所拥有人:指业主、居住者、总监、合资格人士及/或任何有资格管理和检查目标的人士。


第二章

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5条:

内政部下属的国家警察总署作为政府之代表机构负责对消防措施、消防操作的检查、消防许可证明、依法强制停业不符合消防标准和规范的场所、以及对火灾现场进行取证和调查。

检查消防系统的形式与程序,发布消防质量、有效性合格证明由内政部签发的政府通告具体规定。

第6条:

国家警察总署是内政部的代表机构,全权负责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和热源的储存、运输、管理、销售、使用,及履行消防要求和规定。

第7条:

生产和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由内政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8条:

各类消防设备物资及涉及消防系统的产品进口必须得到内政部许可。

以上消防产品和材料的进口形式与程序由内政部公布的政府通告规定。


第三章

消防要求与规定

第9条: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源的场所的业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要求及规定:

- 必须制定内部消防规定。

- 依据《消防法》第15条中关于消防技术培训证书的规定。

- 依据《消防法》第19条关于配备经过专业消防培训的职责消防队的规定。

- 按照相关法律和适用的规定,为可能受害的第三方人员购买适当金额的保险。

- 必须修建防火墙或防火隔断,其建材应使用阻燃或隔热材料。

- 存储易燃易爆物1,000 (一千)公升以上必须要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在地下储存,且应确保存储设施和器材良好的质量。

- 存储易燃易爆物10,000 (一万)公升以上必须配备可供火灾发生时紧急排放易燃易爆物的设备。

- 大型燃料储存容器周围必须正确修建阻拦坝。

- 必须安装消防警报系统、气体报燃报警系统,设置地下燃料容器和自动消防系统以防止燃料管道挥发泄漏。

- 必须配备自动排烟系统、温度感应系统、喷淋系统、各类型灭火器、消防栓及紧急照明装置。

- 必须设置消防车进出口通道、紧急疏散通道 、严禁烟火及任何预防危险事故发生的明确标志。

- 根据场地存储的数量,至少距离市中心、医院、学校、市场、工厂、企业或各类武装部队至少100米。

- 必须明确标识消防设备及消防栓的地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供快速方便使用。

- 每个场所必须制定消防计划。

- 必须依据2008年10月17日颁发的第167号关于疏散公众撤离现场措施的政府令以此制定紧急疏散和救援计划/图纸。

- 严禁在上述场所范围内吸烟、焚烧垃圾、使用打火机、打无线电话、或使用其他可引发火灾的物件。

- 严禁在雨天转运易燃易爆品。

- 严禁将住宅作为储存易燃易爆的仓库。

- 在上述场所必须配备确保可保持至 37 摄氏度以下良好环境的降温工具或系统。

第10条:

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

源的运输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要求及规定:

- 除水上运输外,卡车运输、铁路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其过程中必须使用地线保护,防止引发静电火灾。

- 在用火车、船只對接/停泊及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必须配接地线防止引发静电火灾。

- 必须获取消防系统安全质量和有效性的合格证书。

- 装有燃料、易燃气体、易燃易爆品的容器必须保持状态良好并安装牢固以避免产生碰撞,防止制造电火花引发火灾。

- 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源在转移之前,应当进行检查。

- 所有运输燃料、易燃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和热源的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必须接受培训和颁受消防证书以确认具备消防技能。

- 各种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热源的运输方式必须配备GPS系统、消防设备、地线、标签以及消防与救援局下发的消防证书。

- 在泊车/停车时,所有的运输工具应背对港口/转移地点,关闭引擎,放置三角形状的警示牌,并确保接地线与交通工具相连接,防止其发生火灾。

- 禁止日间运输燃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源进入城市及/或禁止进入人口稠密地区、会议场所、国家机构、国家或国际庆典。

第11条:

所有加油站、燃气站的业者必须遵守以下要求及规定:

- 制定内部消防的规章制度。

- 根据《消防法》中第19条所述关于消防许可证书的规定。

- 为为可能受害的第三方人员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金额不能低于建筑周围物业的价值。

- 根据《消防法》第15条所述关于必须获取消防技能培训合格证的规定。

- 必须配备职责消防队。

- 必须使用防火阻燃材料修建防火墙,防火隔断,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

- 必须配备在火灾时能紧急排放油料和气体的装置。

- 大型储存燃料、气体的装置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避免发生泄漏、渗入燃料和泄露气体。

- 必须配备防雷和消防系统。

- 必须根据储存量远离医院,学校和军事基地及其他高危重要设施。

- 必须放置消防明确标识。

- 必须每天对储存油料、挥发性气体的设施检查,防止燃料罐、燃料管道、易燃气体泄露,造成火灾。

- 以上场所配备的消防系统由内政部的政府通告具体规定。

第12条:

燃料和燃气零售场所的业主必须遵守以下要求及规定:

- 销售瓶装或其他燃料容器汽油不得超过200升。

- 销售罐装气体或其他气体容器其重量不得超过153公斤(或300升)。

- 在合适的位置上放置样本空瓶或出售燃料和易燃气体的标志。

- 瓶装和桶装销售汽油和煤气时必须质量良好,防止泄露和火灾,并设置消防水源确保安全。

- 必须配备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装置以应对火灾的发生。

- 易燃气体应保存在完好、质量好、耐高温的容器或小锡罐内。

- 禁止在靠近销售燃料和易燃气体的地点使用明火。

- 燃料或可燃性气体不得在市场及其综合设施地点出售或储存。

- 燃料或可燃性气体不得存储于居住区内。

- 必须遵守各项消防要求、规定、有关措施以预防和扑灭火灾。

第13条:

所有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及热源的场所的消防系统更换、更新,必须事先取得内政部许可方可进行。


第四章

消防警官与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第14条:

在火灾发生时,警察人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领导执行扑灭火灾的命令:

- 与地方当局和其他机构合作,拯救人民和牲畜的生命,挽救财产。以维持现场安全及公共秩序。

- 与卫生本部门合作,采取紧急措施,救护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

- 确定限制区域,划定禁止进入及穿越消防行动地区。

- 负责撰写消防行动报告及调查火灾原因。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消防警察作为司法警察应当向市/省检察官提出申诉。

-取消禁区,解除禁止进出灭火行动区。

第15条:

在扑灭火灾时,消防警官拥有以下权力:

- 进入发生火灾的地方,处理或清除阻挡道路的任何设备和材料,拆除整体或部分建筑物以控制火势。

- 必要时征用现场的设备来灭火。

- 在现场移除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质。

- 在救火过程中,与国家或其他私人供水机构进行合作,或在消防区内外使用水源。

- 在火灾发生时,关闭或切断电源及停止供应煤气、油料、易燃易爆物品。

- 封锁现场,协调现场的交通。

- 管理和指挥现场的消防人员。

- 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拯救人民和牲畜的生命,挽救国家和私人财产及维持公共秩序。

第16条:

消防警官在必要时有权限征用私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消防车辆。

第17条:

任何警察及其他在消防工作中牺牲、受伤、健康受损、终生瘫痪的人员将按照《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将给予嘉奖并受予国家公费医疗待遇。


第五章

惩罚

第18条:

依照本政府令关于防火和灭火措施,消防警察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火源、加热源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并给予书面警告,以及对不遵守条例的行为罚款。

罚款的形式及收入管理,将依据内政部、财经部的政府通告执行。

由法院审判的罚款收入的使用、将依据内政部大臣、财经部大臣和司法部大臣联合发布的政府通告规定执行。

第19条:

所有负责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和热源的法人或自然人,不遵守本政府令第三章第9条消防措施与规定的,将面临:

- 书面警告。

- 在违抗警告的情况下,将面临不超过10,000,000(1千万)瑞尔的罚款。

- 如仍不改正,业主将被起诉至法院进行判决,并临时终止营业。

第20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者,不遵守本政府令第三章第9条消防措施与规定的,将面临:

- 书面警告。

- 在违抗警告的情况下,将面临不超过4,000,000(4 百万)瑞尔的罚款。

- 如仍不改正,业主将被起诉至法院进行判决,并临时终止营业。

第21条:

燃料站、易燃易爆物品的业主/拥有人,不遵守本法第三章第9条消防措施与规定的,将面临:

-书面警告。

- 在违抗警告的情况下,将面临不超过10,000,000(1 千万)瑞尔的罚款。

- 如仍不改正,业主/拥有人将被起诉至法院进行判决,并临时终止营业。

第22条:

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者,不遵守本法第三章第9条消防措施与规定的,将面临:

- 书面警告

- 在违抗警告的情况下,将面临不超过1,000,000(1 百万)瑞尔的罚款。

第23条:

除在本政府令中规定的罚款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与火灾原因有关以及对防火、灭火工作进行任何阻碍,还将受到《消防法》和《刑法》的制裁。


第六章

暂行条例

第24条:

内政部可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合作进行消防系统检查,落实消防措施,减少火灾发生,减少民众与公共财产损失。

第25条:

自本政府令生效起24个月内,所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管理、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及加热源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照本政府令,安装有效的高质量的防火灭火系统,并依据本政府令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相关消防合格证书。


第七章

结尾

第26条:

凡与本政府令冲突的各项规定均视为无效。

第27条:

此政府令签发生效之日起,内阁办公厅大臣、内政部大臣、财经部大臣、各部大臣、国务秘书处、各政府机构负责人、各省/市领导,必须依照自身职权严格执行本政府令各项规定。

 

 

2017年8月18日 于金边

柬埔寨王国首相

洪森亲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