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关于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场所的等级分类》 文件号:87ANK.BK
政府令
《关于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场所的等级分类》
王国政府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13年10月24日 NS/RKT/0913/903号关于同意成立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2013年12月21日 NS/RKT/1213/1393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任命之修正和补充的王令;
- 依据2006年05月04日 NS/RKT/0416/368号关于柬埔寨王国政府组成的修正和补充的王令;
- 依据1994年07月20日 02/NS/94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织与运作的王令;
- 依据1996年01月24日 NS/RKM/0196/08号关于成立内政部的王令;
- 依据1999年06月23日 NS/RKM/0699/09号关于成立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王令;
- 依据2013年06月03日 NS/RKM/0613/007号关于火灾预防和消防的王令;
- 依据1997年12月19日 86 ANK.BK号关于批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政府令;
- 依据2015年09月19日 109 ANK.BK号关于内政部组织和运作的政府令;
- 根据1999年12月20日 62 ANK.BK号关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组织和运作的政府令;
- 依据柬埔寨王国内政部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的提议;
特此决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政府令的目的为所有建筑物及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计图并进行分类,从而预防火灾发生。
第二条
此政府令的目的为决定控制和检查建筑物及场所之消防设计图的权力机构,避免火灾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环境、安全、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
第三条
此政府令的范围涵盖柬埔寨王国内所有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的建筑物及场所。
第四条
在《预防消防法》内的重要术语将用于本政府令并释义如下:
- 火灾:指无法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会威胁到个人及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
- 消防:指为确保安全和防止火灾发生而使用的条件及方法及相应准备工作、实施工作。
- 建筑分类:指本政府令中所叙述关于建筑物具备消防设计图。
- 场所:指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或交通工具。
- 消防设计图:指任何清晰的设计图纸对消防设备、工具及设施的安装有明确规定及详细的规划。
- 消防系统:指的是通过对场所内部及外部安装技术设备,来应对火灾的防御及救援。
- 运输:指用于防火及灭火的车辆、设备、材料。
第二章
管理及检查之权力机关
第五条
内政部应有权力:
- 检查每一个建筑物的有消防系统设计的消防设计图,并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
- 检查消防系统装备的设备、材料及设施,并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
- 检查用于消防行业,销售材料及设备的仓库或储藏所。
- 确认消防设计图并发放认证书。
- 对建筑物及场所中不符合消防相关条件及方法之建筑工程将下发临时停工书。
第六条
作为军事基地之建筑物及场所,及其他国家安全相关场所、大使馆或领事馆、外国居民住所、国际组织大楼之消防设计图要求由相关内政部检查单位决定。若相关部门有要求,则内政部之消防部门可以提供技术支援。
第七条
内政部将委派国家警察总署及各省/市警察局负责管理及检查依照本政府令第五条中所述的所有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及场所的消防系统。
第八条
内政部可以和其他有关机构、部门及其他消防专业合伙人合作,提高消防专业及技术检查能力。
第九条
检查建筑物及场所的消防警察应当向业主以及与他们互动的人员出示证件及任务书,并应当有适当、清晰的报告。
第十条
消防设计图认证书下发的工期及费用,由内政部及经济与财政部共同发布的跨部门政府通告(Prakas)决定。
消防认证的形式及程序,由内政部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警察总署及各省/市警察局有权力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安装消防设备的或不遵守本政府令的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下发警告函或进行强制临时罚款。
第三章
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及场所之等级分类
第十二条
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的建筑物及场所之等级分类如下:
- A:第一类:生产、销售、装配、储存、加油站及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品的建筑物或经营场所。
- B:第二类:国家部门、机构、办事处及单位、公共及私营企业。
- C:第三类:人口密集的市中心场所及建筑物、联权建筑物、居民区或者住宅区、主要商业综合大楼、电影院、剧院、国家博物馆、国家档案馆、国家图书馆、娱乐场所、夜店、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站、科研公司场所、机场、火车站、港口、修车厂及停车场。
- D:第四类:地址位于山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及度假村、发电站、水力发电站、手工及工业企业、工厂、采矿场之建筑物与场所。
- E:第五类:小型商业综合建筑物及市集。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警察总署负责管辖之下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及场所如下:
A. 建筑物及场所之建筑覆盖面积相等或超过3,000(三千)平方米 和/或 五层及五层楼以上高度,包含地下室层数,和/或可容纳人数相等或超过200(两百)人以上、和/或房间数量相等或超过25(二十五)间房间、和/或停车场车位相等或超过100(一百)个。
B. 加油站、燃料库、油箱、销售汽油的地方和生产及制造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其储存量相等或超过10,000(一万)升、和/或相等或超过5,000(五千)公斤。
C. 处于环境保护区、文化遗产、历史区域、旅游和宗教场所中的重要建筑物。
第十四条
属于市/省级警察局负责管辖之下必须具备消防设计图之建筑物及场所如下:
A. 建筑物及场所之建筑覆盖面积小于3,000(三千)平方米 和/或 四层楼以下高度,包含地下室层数,和/或可容纳人数小于200(两百)人、和/或房间数量小于25(二十五)间、和/或停车场车位小于100(一百)个。
B. 加油站、储存油料或销售汽油的地方和生产及制造各种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其储存量不超过10,000(一万)升和/或不超过5,000(五千)公斤。
第十五条
本政府令适用于与所有工厂、中小企业及手工店铺相关的建筑物及场所均被界定于上述的等级分类中。
工业和手工业技术安全设计的批准及认证,应当遵守工厂及手工艺品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义务
第十六条
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应先具备消防设计图,并在建筑物及场所动工之前,取得国家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下发的认证书。
消防设计图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绘制,并由合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业主在建筑物及场所竣工后应从国家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取得消防系统竣工合格认证书。
本政府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的申请手续及程序,由内政部下发的政府通告(Prakas)决定。
第十七条
在拆除、修复及修改消防系统之前,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应当向国家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申请认证书,具体内容参照本政府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 因违反本政府令所产生的临时处罚、罚款、罚款的发票及罚款收入之管理程序,应由内政部及经济与财政部决定及发布跨部门政府通告(Prakas)。
- 由法院判定违法行为所得罚款收入之管理程序,则由内政部、经济与财政部及司法部共同下发跨部门政府通告(Prakas)决定。
第十九条
任何负责消防工作的警察若有疏忽、不合格、假称忘记或不负责任、不能恰当履行责任将被依据本政府令作出行政上处罚。在严重的情况下,此类警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不遵守本政府令规定的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或单位,将会:
- 收到书面警告。
- 无视书面警告的情况下将被处以最多10,000,000(一千万)瑞尔的临时罚款。
- 若仍不悔改,将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没有依照建筑工程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设计图实施工程,将处以书面警告。如无视书面警告,将罚款2,000,000(200万)至5,000,000(500万)瑞尔,并必须按照事先设计的消防设计图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无消防设计图及未经国家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下发认证书之情况下施工的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应暂时停止施工,并罚款最多10,000,000(一千万)瑞尔。
若重复违反,罚款加倍。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及场所其业主在没有申请认证书的前提下擅自拆除、修复、修改消防系统,将面临书面警告。
若重复违反,将罚款2,000,000(200万)至5,000,000(500万)瑞尔。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临时罚款即可免除刑事诉讼。
第六章
过渡期限
第二十五条
自本政府令生效后24个月内,已完成建筑物或场所施工或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业主及场所业主,若不具备消防设计图则必须按照本政府令向警察总署或市/省警察局申请认证书。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凡与本政府令冲突的各项规定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此政府令签发生效之日起,内阁办公厅负责部长、内政部部长、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部长、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其他所有政府部门部长、各政府机构主任、各省/市主管负责人必须依个人的相应权力范围严格、有效地落实本政府令。
2018年6月25日 金边
柬埔寨王国首相
洪森亲王